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第7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年12月27日73台華特二字第5313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之遺族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某甲之保險丁聯卡所填受益人原為某乙等4 人,嗣後某甲以自書遺囑方式將原指定之受益人變更,但未向承保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25 次法律顧問會議審議決議:「公保指定受益人既非不可變更,只須被保險人生前有變更指定受益人之真意,仍應尊重其意思表示。如能證明其遺囑為立遺囑人之真意時,應從其意,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