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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及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於取得其現金給付請求權後,未及領取即告死亡,該筆給付視同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辦妥遺產申報手續後再行核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9月19日85台特一字第136142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現為失能)、養老及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於取得其現金給付請求權後,未及領取即告死亡時,領取該現金之法定繼承人不得視為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 條規定所稱之「受益人」,其所領取之公保現金給付應屬遺產,依稅法有關規定課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