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現為失能)、養老及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於取得其現金給付請求權後,未及領取即告死亡時,領取該現金之法定繼承人不得視為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 條規定所稱之「受益人」,其所領取之公保現金給付應屬遺產,依稅法有關規定課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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