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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得以其生前最後自由意思親寫之受益人為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第7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12月23日72台楷特二字第555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某機關被保險人某甲其公保受益人加保時登記為「潘○○」(友),經於67 年1 月變更為「葛○○」(友),嗣後未再向承保機關辦理變更受益人登記,但被保險人卻於70 年7 月於該機關設置內部使用之綠色保險資料卡時,自行填寫受益人為「毛○○」,是否可視同某甲生前遺言,准其變更受益人為「毛○○」,並准毛君請領死亡給付一案,經送請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會議第23 次會議決議:「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得以其生前最後自由意思親寫之受益人為準,不因是否已完成變更手續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