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保險年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所稱離職,包括免職、撤職在內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48年8月21日48台特四字第0741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免職、撤職人員,亦係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1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之離職人員。

附註: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4 條規定:「(第1 項)本法第16條第1 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30 日內再參加本保險。(第2 項)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