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撤職人員,亦係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1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之離職人員。
附註: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4 條規定:「(第1 項)本法第16條第1 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30 日內再參加本保險。(第2 項)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