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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6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後離職退保,嗣後再任公職投保,其原有之保險年資是否自動有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3年4月14日63台為特二字第0868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公布後離職退保,無需再申請保留保險年資,俟其復任公職再投保時,其原有之保險年資自動有效,但本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63 年1 月27 日以前已喪失之保險年資,不得請求併計請領養老給付,至參加退休人員保險後,2 年內因故退保,仍得依法請領原應請領之養老給付,不得請求退還自繳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