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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11月15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退休者,其未保留之保險年資併計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1條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1月11日77台華特一字第13082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76 年11 月13 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 條第2 項(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1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未辦理保留保險年資手續或已逾5 年(現為10 年)時效之年資,於本細則修正發布後退休者,亦適用前項規定。」,其原有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係指該施行細則自76 年11 月15 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辦理)發布施行後退休者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