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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交代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公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10月16日79台華特一字第047482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限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本部64台為特二字第01287 號函釋:「被保險人……依法退休時,……其保險年資,自應計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期為準,延長交代期間,不能併計公保年資。」經行政院79 年7 月21 日台(79)人政肆字第28625 號函核定其任職年資核計至79 年6 月10 日止,同月11 日退職生效,依法應至同日辦理退保,其延長交代期間,依本部上開64 台為特二字第01287 號函釋,不得併計公保年資,公保制度自開辦以來,從無以延長交代期間作為加計公保年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