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保險年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參加勞保並領有勞保退職老年給付,嗣獲判無罪復職補薪,其停職期間得否准其選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及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8月5日部退一字第091216389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4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雇員某甲76 年11 月26 日因案停職且停止公保,並於停保期間另覓工作參加勞保,90 年1 月4 日領取勞保退職老年給付,翌日獲判無罪復職,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5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追溯自補薪之日即76 年11 月26 日起加保,但因公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得重複投保(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 條),故自80 年1 月3 日起至90年1 月5 日其投保勞工保險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公保保險期間。」準此,某甲復職補薪後得否參加公保,請依上開法律顧問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