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保險年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勞保年資得否併計公保年資請領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8月1日部退一字第092227161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63 年1 月29 日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規定:「(第1 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第2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項(現已刪除)規定:「依本法第2 條及第6 條之規定,凡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公務人員及有給公職人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凡符合上開適(準)用規定者,均應強制參加公保。某甲函稱「在70年後轉入公保,為什麼前期有關勞保年資不予計算」一節,按公保、勞保雖同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惟二者在法律依據、適用對象、保費負擔、給付項目及標準均各不相同,保險財務亦各自獨立,故二者之保險年資並無法互相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