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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如僅改投就業保險並依法退職者,其公保保留公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3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03345026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94 年1 月21 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5 條之1(現為公保法第26 條)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 條之1(現為公保法第26 條)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