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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前換敘、提升之被保險人,其保險俸給是否一律追溯自本細則修正發布日起變更生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4年10月06日84台中特一字第12032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同法及第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是以,被保險人辦理提升、改敘之時間如係在84 年6 月11 日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之日以後者,應適用新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追溯辦理保俸變更。

二、保俸之追溯生效,係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此次修正後新增之規定,故被保險人辦理提升、改敘之時間如在84 年6月11 日公務人員保險法(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之日以後,且其核定生效日期係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以前者,宜自本細則修正施行之日起變更保俸;其核定生效日期係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以後者,宜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變更保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