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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門馬祖電力公司公保被保險人因改制併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而降等仍保障暫支原薪給人員,得維持其原保險俸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2月12日86台特一字第15617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前金門、馬祖電力公司公保被保險人,因改制併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而降等仍保障暫支原薪給人員,准予維持其原保險俸給,俟依法考績(成)所晉薪給較現行保俸為高時,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