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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升等人員升遷後之保俸降低者,得維持原保俸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9月4日88台特一字第180161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67 年9 月21 日67 台楷特二字第26320 號函規定:「貴部所屬事業機構部分職等人員於升調後,保俸降低一節,同意維持原保俸,俟依考績(成)所晉薪給較原保俸高時,再予調整。」因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待遇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辦理,而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維該公司公保被保險人,於升等後如發生保險事故或符合法定給付要件請領現金給付之權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施行後,本部上開函釋規定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