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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師之保險薪給,因改聘講師致保險薪給降低者,得否以原薪給加保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10月5日88台特一字第18105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 條規定:「(第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4.5%至9%(現為7%至15%)。(第2 項)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第3 項)第1 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準此,私立學校教職員係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亦即以其職務敘薪之等級認定保險薪給;如有職務異動,即應依新職務之敘薪等級為準,無法仍以其前職務之較高薪給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