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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其保險費補助額度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內政部90年12月19日台(90)內社字第90378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內政部85 年3 月5 日台(85)內社字第8573855 號函頒「殘障(現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70 歲以上國民保險費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一)殘障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自付部分保險費,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全額補助,中度殘障者補助1/2,輕度殘障者補助1/4。(二)殘障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社會保險,其自付部分保險費,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補助1/2,中度及輕度殘障者補助1/4;自85 年7 月1 日起,其補助標準與(一)同。……前項(二)所稱自付部分保險費,於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7 條第2 項(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 條第2項)參加該保險時,比照現職人員自付部分保險費之比例辦理。」據此,身心障礙者在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繼續加保,就原自付部分(公保保費自付部分為35%)依殘等標準補助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