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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因加保、退保等產生破月繳納保險費之計算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2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2月1日部退一字第0962740584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 條及第34 條(現為第26 條及第28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加保、退保等產生破月繳納保險費之計算方式,自民國96年4 月1 日起,其破月保險費總額計算方式修訂為:「每月應繳保險費除以當月天數乘以實際加保日數(四捨五入)」,至於政府補助、個人自付金額等計算方式,將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另行訂定函知。另本部67 年5 月18 日67 台楷特二字第15012 號函釋,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附註: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