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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徵集補充兵入伍留職停薪期間公保費自付部分,應由政府補助,而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9條及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1月11日部退一字第092225429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保費、保俸事項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同法第10 條規定:「(第1 項)(現為第9 條第2 項)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於每月發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彙整繳承保機關。(第2 項)(現為第10 條第1 項)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則由學校負擔。」兵役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同法第15 條(現為第15 條第1 項)規定:「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以被保險人依法服兵役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且徵集補充兵役者,屬於依法徵服兵役之士兵役,故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則由學校負擔。是以,新進教師徵集補充兵入伍留職停薪期間公保費自付部分,係由政府補助,而私立學校教職員則由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