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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1月1日起改制為行政機關,其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轉任人員如改任換敘後之公教人員保險俸給低於轉任前之保險俸給,得依其意願選擇轉任前較高保俸加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23日部退一字第098314199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配合政策轉任經濟部能源局後,其保俸較轉任前低者之處理事宜,前經本部93 年7 月9 日部退一字第0932386474號書函略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配合政策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改任換敘後,其保險俸給低於轉任前之保險俸給(以下簡稱保俸),基於是類人員係配合政策轉任,為維護其保險權益,同意該等人員於轉任經濟部能源局後,可維持以原較高保俸加保,俟依法考績(成)所晉敘俸(薪)給較保俸高時,再予調整。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職人員係配合政策轉任,為維護其保險權益,並參照上開函釋意旨,同意該局現職轉任人員於改任換敘後之保俸低於轉任前之保俸時,得依其意願選擇以原較高保俸加保;惟一經選擇後,即不得再變更,並應俟依法考績(成)所晉敘俸(薪)給較保俸高時,再予調整。惟是類人員如調任該局以外其他機關時,如調任後保俸低於轉任前保俸時,因其調任非此次政策性轉任之範圍,即不得主張以原較高保俸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