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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機關學校補助保險費之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6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13612192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現已刪除)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 條第3項(現已刪除)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含102 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所定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