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現已刪除)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 條第3項(現已刪除)所定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含102 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所定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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