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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法退休並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者,嗣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而退保,於原因消滅後再加保,其保險費負擔比例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7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3383916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第4 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4 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67.5%,其餘32.5%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其中第4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影響修法前已再任者權益,爰規定於公保法103 年6 月1 日修正生效前已再加保者,在其離職退保前,仍得依第1項規定辦理。據此,若被保險人於103 年6 月1 日前,曾依法退休(職)並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後再加保,嗣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退保,並於103 年6 月1 日以後因上開原因消滅而再加保,以其退保原因非屬確定離職,從而其於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消滅後再加保,其保險費仍得依第1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