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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續保,惟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繳付遞延自付保險費即辦理退保之處理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第5項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3月7日部退一字第095258554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於92年5月1日至12月6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繼續加保,期滿後,原服務機關即於92年12月7日為其辦理退保,經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計算某甲遞延未繳之自付保險費共3,470元並多次函催服務機關扣繳,均經服務機關函復,某甲行蹤不明,公文無人簽收遭退回。某甲積欠之保險費無法結清,應如何處理,考量某甲雖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留職停薪之規定,自付保險費繼續參加公保並選擇遞延方式繳納保險費,惟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某甲遞延保險費之繳納仍應依公保法令辦理,因此在某甲於離職時未一次繳清應繳之遞延保險費,且經要保機關多次催收亦未為相關意思表示之情形下,應依本部85年2月16日85台中特一字第1257118號函釋規定,如逾60日未繳保險費者,應即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5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第5項)之規定,為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之退保。

附註: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