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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5月2日部退一字第0962783983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 條第3 項(現為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係指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此外,本令發布前業以同一事由連續並分次申請留職停薪,且已依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所發布之規定,再次選擇加退保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考量,亦不受本令之限制。

附註: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