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4月24日部退一字第098304297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 條第3 項(現為第2 項)規定,除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且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因服兵役以外之原因辦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時既已依其意願選擇退保,依法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且公保及國民年金保險同為社會保險,是類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參加社會保險權益已獲保障,實難同意其重新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參加公保,俾符法制並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性與公平性。
三、另,是類人員如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未連續」申請留職停薪,自得依規定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