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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並辦理退保後,如未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而不得辦理加保,得變更為續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及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4月3日部退一字第098302210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自97 年8 月1 日至99 年10 月21 日期間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擔任院長;於借調時選擇退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並擬由該院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時,經勞工保險局(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7 年8 月21 日書函,以某甲所具資格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不得辦理加保。惟該院遲至98 年2 月23 日始函知某甲原服務學校上開情形並建請同意某甲變更為續保一節,鑑於因應國家發展、促進產學合作係政府施政政策,對於是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權益宜妥予保障,且上開情事確屬非可歸責於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之事由,為保障某甲加保權益,同意辦理其追溯自97 年8 月1 日借調之日起變更為續保。

附註:留職停薪借調者應詳閱並審慎選填「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並由要保機關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