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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98年4月3日部退一字第0983022101號書函
內容:
某甲自97 年8 月1 日至99 年10 月21 日期間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擔任院長;於借調時選擇退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並擬由該院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時,經勞工保險局(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7 年8 月21 日書函,以某甲所具資格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不得辦理加保。惟該院遲至98 年2 月23 日始函知某甲原服務學校上開情形並建請同意某甲變更為續保一節,鑑於因應國家發展、促進產學合作係政府施政政策,對於是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權益宜妥予保障,且上開情事確屬非可歸責於要保機關及被保險人之事由,為保障某甲加保權益,同意辦理其追溯自97 年8 月1 日借調之日起變更為續保。
附註:留職停薪借調者應詳閱並審慎選填「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並由要保機關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