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退保、變更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某甲因案追溯免職,應自生效之日起辦理退保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9月20日部退一字第099325208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第6 條第1 項規定:「符合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同法施行細則第34 條(現為第28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除已領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行退保外,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本部96 年12 月18 日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 號令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2 項規定應予免職者,其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97 年4 月29 日部法二字第0972917673 號書函釋:「公務人員處以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經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依上開令釋規定,自判決確定日起其即已喪失公務人員身分……。」某甲前因偽造文書案判刑確定,經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核布免職,並溯自判決確定之日生效,依上開規定,某甲自判決確定日起已喪失公務人員身分,爰應自該日起辦理離職退保,不得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