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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現金給付,如因涉訟由法院執行命令扣押,承保機關不負逾期部分利息之責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0年9月9日70台楷特二字第374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7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公保現金給付,如因涉訟由法院執行命令扣押,除得依法請求救濟外,承保機關不負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2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1 條第1 項)「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