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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關不得代領被保險人之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第6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5月4日72台楷特二字第5729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要保機關先行墊付資遣人員之養老給付,擬以要保機關名義領取該項養老給付歸墊,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21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必須依法令所規定手續辦理,在法令未作修正前,不宜變更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