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3月20日79台華特一字第0388908號函
內容:
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48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因教師係採學期聘約制,且既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現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76 年10 月16 日教人字第79369 號函規定補發73 年6、7 月薪津,及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78 年12 月15 日教人字第9526號函准予溯自73 年8 月1 日退休生效,應視同復職,准予補繳73 年6、7 月保險費後,核發養老給付。」
附註: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103 年6 月1 日修正施行後,發生依法停職(聘)情事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