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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之甲類雇員,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1月25日81台華特一字第066520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1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依本法第16 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5 年以上,依退休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法規退休時,得經要保機關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本部81 年1 月15 日81 台華審二字第0636808 號函釋略以:「關於函送『駐外使領館暨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雇員管理要點』囑本部(銓敘部)備查一案,以該要點業經行政院核可並自貴部(外交部)發布日施行,且依現行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亦無應送本部備查之明文,似毋須送本部備查,惟為兼顧甲類雇員之權益,茲就有關退職部分同意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1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67 條)規定辦理。」依上述規定,在「駐外使領館暨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雇員管理要點」(現為「駐外機構雇員(乙類)管理要點」及「駐外機構甲類雇員管理要點」)發布實施後,依該要點辦理退職之駐外機關甲類雇員,得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