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保險 > 養老給付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駐衛警察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資遣者,得發給養老給付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6月3日81台華特一字第0716985號函
內容:

       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之駐衛警察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8 條辦理資遣者,本部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現已廢止)第7、8 條之規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所定計算標準核發養老給付。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