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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者,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6月23日81台華特一字第072298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公保被保險人某甲,前經台灣省政府人事處(81)省人四字第3045 號函知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退休金,並經本部81 台華特四字第0704836 號函准撤銷原核定之退休案,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規定,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嗣後凡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者,均准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