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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之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關務人員資遣時,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5月17日85台中特一字第129118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關務人員經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1 條之規定辦理留用者,由財政部關稅總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自行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資遣時,准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