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6月14日85台中特一字第12857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指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各項保險等公法上給付之權利;至於被保險人(受益人)已依規定行使請領權利者,於取得各該給付金額之所有權後,該項給付已成為其私有財產,自非屬上開各該規定所保障之範圍,爰某甲存儲於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戶之公保養老給付,已不屬前開規定保障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