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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前被保險人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其最後在職時適用之退休法辦理退休者,其養老給付核計標準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1月30日85台特一字第13898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66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前被保險人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依其最後在職時適用之退休法規辦理退休者,其養老給付之核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之規定,以其最後在保當月之保險俸(薪)給數額為計算給付標準,不加計利息亦不依照物價上漲指數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