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66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前被保險人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依其最後在職時適用之退休法規辦理退休者,其養老給付之核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之規定,以其最後在保當月之保險俸(薪)給數額為計算給付標準,不加計利息亦不依照物價上漲指數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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