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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私立學校改制為國立學校時,曾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結算補償金者,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公布後,其補償金應繳還,以併計年資領取養老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4條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9月15日88台特一字第179984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88 年5 月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係將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合併為同一保險,……準此,該法修正施行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原私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及聯合工商專科學校被保險人之私校保險年資,自得與改制後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併計請領養老給付。惟基於相同年資不重複給付之公平原則,曾領取私校保險年資結算補償金者,應依教育部(85)人(三)字第8550400 號函釋,將所領補償金如數繳還,始得與公務人員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併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 條第4 項規定:「……依第2 項辦理離職及依第3 項資遣者,有損失公保養老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移轉民營時留用人員,如因改投勞保致損失公保原投保年資時,應比照補償之……。」各公營事業主管機關均據以訂定權益補償辦法,如財政部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第5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條例第8 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 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第3 項)前2 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教育部可比照上開規定,通知是類人員於嗣後請領養老給付時,再將原領補償金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