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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納入公保後,如何請領失能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59年7月3日59台為特二字第06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駐外人員請領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仍應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0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 條)之規定辦理,但同條第3 款(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 條第1 款)應送之殘廢證明書(現為失能證明書),可由被保險人在當地就診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私立醫院或診所)出具,不受規定之限制。
二、駐外人員殘廢給付請領程序,原則上應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未設使領館者,由當地我國其他駐外機構核轉。
三、駐外人員發生殘廢(現為失能)事故後,如按「積勞」請領「因公」給付時,承保機構可逕憑被保險人最近3 年考績(成)之成績核辦,無須就診醫療機構另為「積勞」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