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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生前取得失能證明書,得請領失能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8月21日75台華特二字第4465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保被保險人生前因病切除左下肢並取得殘廢證明書(現為失能證明書),可否請領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35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被保險人某甲殘廢(現為失能)既經台大醫院出具殘廢證明書,合乎殘廢給付條件,自不因其後死亡原因與殘廢之病情不同,影響其已取得之殘廢給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