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59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77、第188 號解釋,呈植物人狀態之公保被保險人,於司法院釋字第316 號解釋後,始生合於請領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之效力,本件上開316 號解釋聲請人某甲請求加給利息,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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