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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之1號失能標準兩耳全聾之失能列等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之1號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0月15日85台特一字第137129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48 年12 月5 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4 號殘廢標準規定:「兩耳鼓膜破壞或遺存重大障礙致聽覺機能喪失者」為全殘廢;惟82 年12 月2 日修正發布之標準表第26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 之1 號)殘廢標準(現為失能標準)規定:「兩耳全聾者」為半殘廢(現為失能)。據函附殘廢證明書(現為失能證明書)影本記載,某甲係於84 年2 月27 日經診斷確定為兩耳全聾,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應適用現行標準表第26 號之規定,核給半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尚無法適用其確定成殘(現為永久失能)時已不存在之規定,核給全殘廢給付。復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嗣後倘修正該標準表,將兩耳全聾列屬全殘廢之範圍,對於某甲之請領殘廢給付事件仍無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