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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檢附由僑居地醫院出具之失能證明書,准予核付失能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0月16日86台特一字第153600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一、……二、……三、殘廢證明書(現為失能證明書):派駐國外人員之殘廢(現為失能)證明,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四……。」臺灣銀行總行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某甲請領殘廢給付,因考量其僑居美國,罹患中風,其所須檢送之殘廢證明書,准予比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