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一、……二、……三、殘廢證明書(現為失能證明書):派駐國外人員之殘廢(現為失能)證明,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四……。」臺灣銀行總行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某甲請領殘廢給付,因考量其僑居美國,罹患中風,其所須檢送之殘廢證明書,准予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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