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保險 > 失能給付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保被保險人於91年9月4日原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施行前切除乳房者,不得適用修正後之標準予以部分失能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21號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0月2日部退一字第09121838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7 條第2 項(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5 條)規定:「前項確定成殘日期(現為永久失能日)之審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1 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二、……。」本部91 年9 月2 日部退一字第0912176956 號令修正發布之殘廢給付標準表,於第58 之1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 之21號)增列:「一側以上乳房全切除者。」予以部分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其說明欄規定:「1.『乳房全切除』係指,含乳頭、乳暈及乳腺全部切除者。2.兩側乳房同時或先後切除者,其合計給付數額,最高以一次部分殘廢給付金額為限。」附註4 規定:「因手術切除器官,存活1 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並認定成殘。」附註12 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表修正前雖已發生本法第13 條規定之保險事故致成殘廢(現為失能),而於本標準表修正後始確定成殘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標準。」

二、乳房切除係屬「手術切除器官」,均以手術日期為其確定成殘日期,而91 年9 月2 日修正發布之殘廢給付標準表係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亦即自同年月4 日生效,於其生效日以後確定成殘者始適用修正後之標準,91 年9 月4 日以後切除乳房者始得請領本保險第58-1號部分殘廢給付。公保被保險人如於91 年9 月4 日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施行前行乳房切除術者,以其業已確定成殘,應適用修正前之標準,尚不得請領部分殘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