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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乳房切除部分失能給付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21號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3月12日部退一字第093234123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1 年9 月2 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標準表)增列第58 之1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21 號)規定:「一側以上乳房全切除者。」予以部分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其說明欄規定:「1.『乳房全切除』係指,含乳頭、乳暈及乳腺全部切除者。2.兩側乳房同時或先後切除者,其合計給付數額,最高以一次部分殘廢給付金額為限。」某甲行右側乳房切除手術,惟為後續乳房重建,留下少許乳暈,是否符合上開第58 之1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附表第4 之21 號)部分殘廢標準(現為失能標準),綜依整形外科醫學會、乳房醫學會及臺大醫院函復意見,某甲右乳之切除,已符合乳房全切除之定義;雖留下少許乳暈,僅為傷口癒合及後續之重建,仍應認定符合殘廢標準表第58 之1 號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