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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未經組織切片,得認定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肝硬化症之半失能給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9號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1月6日部退一字第092225430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28 之4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 之9 號)所稱「經組織切片證實」僅屬查驗之方法,茲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被保險人請領第28 之4 號半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時,除依規定檢具相關書據證件外,如同時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並由醫師審視之超音波檢查報告,敘明超音波影像明確表現coarse echotexture,nodular surface,irregular contour of right hepatic vein 3項肝硬化評估因子並符合第28 之4 號各項殘廢標準(現為失能標準)者,得視為符合第28 之4 號半殘廢給付之請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