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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罹患肝硬化症,其凝血?時間延長期間介於大於3秒小於6秒者,應如何適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肝臟代償力喪失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8號及第4之9號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7月18日部退一字第092226127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保被保險人如符合第28 之4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 之9 號)半殘廢標準(現為失能標準),雖其凝血?時間延長期間大於3秒小於6 秒,但仍未達第10 號(現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之8 號)全殘廢(現為失能)之其他項殘廢標準時,依臺灣消化系醫學會92年3 月5 日臺消醫學會總字第920015 號函復意見,仍應以半殘廢標準認定。至其請領半殘廢給付(現為失能給付)後,肝臟代償力如繼續惡化並符合第10 號殘廢標準時,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8 條第4 款(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 條第4 款)之規定,請領其差額。